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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包邮 2015年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实用版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含9 法律法规单行本系列 法条 中国法制出版社.

  • 产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
  • 是否是套装:否
  •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 定价:25.00元
  • 出版社名称:中国法制出版社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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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

含修正案九

(咨询特价)年11月施行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定价:(咨询特价)

出版日期:2015年9月第7版

ISBN:978-7-5093-6652-3

 

刑法实用版全书259页,封面背页附我国的立法体系图,最后增加实用附录!

 

法条条文逐条解释,内容包含典型案例指引,条文参见,理解与适用,注释等章节!

最实用的版本:通俗、易懂、易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暴力袭警按妨害公务从重处罚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虚假诉讼最高可判七年处罚金

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绑架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胁迫着恐怖主义服饰并处罚金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七大亮点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下午三点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针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以及网络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亮点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二是, 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三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四是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五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亮点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适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 

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具体规定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删去原来规定的免除处罚。 三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亮点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针对开设“”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五是,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亮点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


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是不再规定具体数额。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根据各方面意见,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是,增设终身监禁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第一,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第二,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具体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咒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亮点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为犯罪

一是,修改伪造、变造居民的犯罪规定,将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同时将买卖居民、护照等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护照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是,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亮点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危险驾驶应追究刑责,危险物品肇事需严惩

一是,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主要是:第一,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三,将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五,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二是,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主要是:第一,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二,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第三,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三是,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规定。

“刑九”相关问答

 

问题一: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关于毒驾的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的时候就有很多人提出毒驾入刑的问题,这次审议过程中也有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也都提出了这个建议,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最后还是没有入刑,想请问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一:应当说毒驾是否入刑的问题也是近来社会上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对这个问题做了多次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从调查研究的情况看,首先,各方面有一个一致的认识,就是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对他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我铭家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就竖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列入名录的有200多种,这么多种品种,吸食哪一种毒品、有什么后果,如何划分吸毒和治疗,这些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起来不容易。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快速监测的技术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大家都知道查酒驾,吹一口气就可以了,目前快速监测毒驾的手段还需要发展,目前只有几种常见的毒品可以做到比较快速的检测,大多数的还做不到。另外,涉及到执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比如要把你拦住,怀疑你毒驾,要抽血或者提取唾液,你心里上可能会有不配合的心理,认为他们无端怀疑你。另外,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资格,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最长可达三年,这些手段还是有法可依的,不会放纵毒驾行为。综合考虑,鉴于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次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但是我们要在今后修改完善刑法的工作中对于这个问题继续追踪研究。

问题二: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的刑法做了比较大的修改,我的问题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样的重要修改和完善,对中国的反腐败有什么样的促进作用?

答二:我来具体介绍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败制度方面的一些比较重要的修改完善的地方。这些修改完善的地方主要是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落实中央有关的任务要求。具体的有三个大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一,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这次修改完善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二,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应当强调的是,这种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的措施。三,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的法律规定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这个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二是严密了惩治刑事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了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三是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问题三: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的问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形下禁止个人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是三到五年,这种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新的强制性、惩罚性的权力,是否可以说在没有修改刑法总则的情况下增设了一个新的刑种?

答三:首先,明确第一条规定的从业禁止的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不涉及对刑法基本原则的修改。出于什么考骆定?主要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再次进行犯罪,从预防犯罪角度赋予法院按照犯罪情况可以对这类犯罪采取一个预防性措施。

这类措施不仅是刑法,在很多行政管理法律里都有这样的规定,大概像这样的法律有20多部,比如公司法、公务员法等。这并不是一个刑种的设置,而是从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采取的一项预防性措施。

问题四:想问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的问题,这次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的。审议中有些委员关注走私武器药、核材料犯罪的死刑的取消会不会带来更多的社会危害,对将来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是怎么考虑的?还有,我们的死刑现在取消了这9个以后只剩下46个,而原来是68个,上次取消了13个,差不多平均一次取消11个,请问如何看待这种大踏步的取消,能不能看成是未来的一种节奏?

答四:首先,你讲在刑法修正案(八)的时候减了13个死刑罪名,实际上慎用死刑、减少死刑是我们党的一贯的主张,这个主张在不同时期根据社会秩序不同的情况,和维护社会安全的不同的需求,在死刑政策上要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实际上在1997年以前,我们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过程中,新出现了一些原来在计划经济下不存在的一些犯罪,针对这些新的情况不断增加一些罪名,加大对有些犯罪的处罚,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死刑。从1997年全面修改刑法以后,一直到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这段时间没有再增加死刑罪名,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减少死刑罪名,就像你清晰的表述,第一次减少了13个,这次减少了9个,你平均为每次减少11个,不能这样平均,它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掌握刑罚的调整,总的看,我只能说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减少死刑要根据社会发展、犯罪情况的变化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来决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方向。

当然,在减少死刑的过程当中,有些人会有这样那样的担忧,会不会由于减少死刑了对某些反犯罪会不会出现放纵,会不会在某些方面出现了引起社会不安的情形和情况,这在减少死刑过程中立法机关反复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调取了大量数据,研究了大量案件,非常审慎地提出减少死刑的方案。对你刚才提到的一些具体罪名,实际上不光你所说的这个罪名,对每一个罪名都做过研究,目前减少的这些死刑罪名都是近些年来比较少发生,有些甚至在近年来很少适用,或者有些甚至没有适用过死刑的一些罪名。当然,也不排除今后可能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特别严重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在刑法里还有一些规定。比如虽然取消了走私武器、药罪的死刑,但是还保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支、药、炸物等犯罪的死刑,真有需要的时候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还是能够适用比较严重的刑罚的。当然无论哪种犯罪在判刑的时候要坚持刑法原则,罪刑要一致。

问题五: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否针对特定群体?想请臧铁伟主任说明一下刚才讲的终身监禁措施,大家都在争议,终身监禁措施对被判死缓的,比如像郭伯雄、刘志军等人有没有可能适用?

答五: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主要考虑,第一,要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近年来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花样翻新,其中有的是对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律师,甚至法官进行人身的侵害,还有的打砸法庭的设施,更有一些满地打滚这类的行为方尸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应该说,这种行为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不被法律所容许的。我们学生在学校上课还讲究课堂的秩序和纪律,更何况在庄严的法庭上。第二,也是为了落实中央四中全会有关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第三,有关司法部门和有关方面近年来不断提出这样的建议。综合以上原因,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至于您提的有些担忧,是不是针对谁,会不会滥用等,应该说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反复的研究,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实践中这一条罪被滥用的情况,尽力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列举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比如草案经过数次的修改,原来规定有一项是“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次通过的法律案明确地把它规定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非常的具体,非常的明确,就是为了防止实践中的滥用。另外,这个罪是一个公诉的罪名,不是说法官想定谁的罪就能定谁的罪,还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定罪,应该说是比较严格的,这是程序上的一些措施。这条罪修改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并不是针对任何群体,应当说它保护的是所有参加庭审的群体,所有参加庭审的人也都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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